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81號
MLDV,106,司拍,81,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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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鄧元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 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鄧又銨於民國97年10月7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8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 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鄧又銨向聲請人借款238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1,535,398 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相對人鄧元瑋於104 年10月12 日因贈與取得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 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 來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 年6 月27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頭份市 │ 仁愛 │ │ 1199 │ │ 556.75 │43/1000 │ │
├─┼───┼────┼───┼──┼────┼─┼──────┼────┼──────┤
│2│苗栗縣│頭份市 │ 仁愛 │ │ 1205 │ │ 111.04 │43/1000 │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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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 │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層次面積(五層)│陽台:9.29 │全部│ │
│ │ │仁愛段 │份市錦華│鋼筋混凝│:97.09 │ │ │ │
│ │ │1199地號│街31號五│土造 │總面積:97.09 │ │ │ │
│ │ │ │樓 │6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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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