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莊育豪
被 告 曾學能(即曾俊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曾學能未經合法送達,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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