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1樓」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
理費,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
1」之證明文件(如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