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06號
TPDV,106,司促,11906,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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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1樓」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
  理費,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
  1」之證明文件(如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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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