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2號
TCDV,106,消債聲,2,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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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孫大衛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大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孫大衛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以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更生程序無法 繼續進行,本院乃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 於106年6月26日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並已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查核無誤。是本 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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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