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錫珍
原 告 紀世昌
原 告 廖宏國
原 告 廖雷陽
原 告 張宗義
原 告 董福秀
原 告 張新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8,097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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