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57號
CTDV,106,司拍,257,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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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士淵陳謝金雀謝蕙琳、曾**、謝**、
陳**、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僅以抵
  押物之所有權人為限,其他債務人不包括在內)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謝倍謝正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謝倍謝正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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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