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士淵、陳謝金雀、謝蕙琳、曾**、謝**、
陳**、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僅以抵
押物之所有權人為限,其他債務人不包括在內)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謝倍、謝正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謝倍、謝正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