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鴻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
定書所載,貴公司對於案件是否核准,保有最終同意權,則
於簽立上開約定書時,尚難謂本件債權業已讓與貴公司,而
得以上開約定書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鴻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