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65號
CTDV,106,司促,9865,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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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鴻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
  定書所載,貴公司對於案件是否核准,保有最終同意權,則
  於簽立上開約定書時,尚難謂本件債權業已讓與貴公司,而
  得以上開約定書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鴻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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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