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78號
CTDV,106,司促,7178,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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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張志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文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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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