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4號
CTDV,106,司促,1174,2017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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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異 議 人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異議人因債權人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一項定有明文。另非 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從而當事人聲 明異議有否逾越法定期間,自應以法院收受當事人異議狀之 日為準,而非以債權人交寄郵政公司時為斷,合先敘明,此 有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311號判例可資參酌。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裁定駁回異議人即 債務人逾期對本院106年3月8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 議,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1日送達予 異議人,然異議人對此提出之異議,遲於106年5月3日始至 本院,此有蓋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各一份附卷可參,是 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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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