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77號
TYDV,106,司拍,477,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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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黃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蔡秀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許蔡秀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二、提出聲請狀後附通知函已合法送達與相對人及債務人之證明
  文件(例如:掛號回執、郵局出具之送達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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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