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6年度,239號
SCDV,106,竹簡,239,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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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239號
原   告 簡水來
被   告 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蓮
被   告 廖津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津儀前因經營醫學美容事業之資金需求而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將被告聯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和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 下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作為擔保,保證系爭支票兌現時即 會陸續將借款償還予原告,並在系爭支票背書以表示屆期還 款之意,原告遂將現金30萬元交予被告廖津儀。詎原告屆期 提示系爭支票,竟因存款不足及被告聯和公司已被列為拒絕 往來戶而遭退票,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3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卷 第7至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 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29條、第39條 及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聯和公司既為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廖津儀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業如前 述,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連帶給付票款之責,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即105 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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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付款人 │發票日 │退票日 │金額 │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
│ │ │ │ │新臺幣 │ │ │ │
├──┼──────┼──────┼───────┼────┼─────┼────┼────┤
│1 │合作金庫商業│105 年7 月2 │105 年7 月4日 │10 萬元 │IA0288140 │聯和股份│廖津儀
│ │銀行新竹科學│日 │ │ │ │有限公司│ │
│ │園區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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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作金庫商業│105 年7 月3 │105 年7 月4日 │10 萬元 │IA0288141 │聯和股份│廖津儀
│ │銀行新竹科學│日 │ │ │ │有限公司│ │
│ │園區分行 │ │ │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105 年7 月4 │105 年7 月4日 │10 萬元 │IA0288142 │聯和股份│廖津儀




│ │銀行新竹科學│日 │ │ │ │有限公司│ │
│ │園區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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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