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上訴人 魏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1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
伍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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