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債 權 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代 理 人 李亞文債 務 人 羅義弘即艾瑪士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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