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06號
PCDV,106,司促,23906,201708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6號
債 權 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代 理 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羅義弘即艾瑪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