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債 權 人 人禾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仲佑債 務 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怡欣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二、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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