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549號
PCDV,106,司促,22549,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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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
債 權 人 人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佑
債 務 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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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禾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