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14號
PTDV,106,司促,801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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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列聲請人與達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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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