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榮斌即翔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湘芸即春金電氣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5.8.18屏東落日計
畫案協議書、施作數量總表、翔煜工程行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存證信函,查該協議書內容均無聲請人
與債務人之簽章、金額新臺幣207,396 元之統一發票亦無蓋
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金額新臺幣6,000 元之統一發
票其營業人則為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尚
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本件
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湘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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