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宛嬪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 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 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 債清字第9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 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 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 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30,781元,於作成分配表,並 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 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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