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朱新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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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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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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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64576-8 │ │1 │壹佰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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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76343-4 │ │1 │伍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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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83013-7 │ │1 │伍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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