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25號
TPDV,106,司促,8925,201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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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康和儷舍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該裁定於 106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6年6月23日提出陳 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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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