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61號
TPDV,106,司促,6661,2017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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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 特(Bert Sagebau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伍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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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