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 特(Bert Sagebau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伍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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