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04號
TPDV,106,司促,12404,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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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字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字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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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