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駿凱(原名蔣駿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