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02號
TPDV,106,司促,12102,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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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駿凱(原名蔣駿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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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