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CANETE MARIA LOURDES CASPILL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履行期約定為民國
105年12月16日,聲請人請求給付履行期屆至前之利息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