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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