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13號
TPDV,106,司促,10813,201707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莊世和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莊世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零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