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何宏能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曾學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參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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