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6號
債 權 人 林妙珊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政妤即洪美智之繼承人、張光前即張仲蓭
之繼承人、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茜茜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張光榮非本件債務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 債權人聲請更正對張光榮重新送達,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