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吳銘彥
債 務 人 吳貴敏
債 務 人 吳銘政
債 務 人 吳靜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雪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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