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呂學德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氏蘭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專用委任狀及審查 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