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5號
TYDV,106,司拍,445,201707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芝綾(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賴世喬(兼
葉日標之繼承人)、葉司閔(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葉佳維(兼
葉日標之繼承人)、葉佳銘(兼葉日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完整」之設定契約書(請
  勿缺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