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芝綾(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賴世喬(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葉司閔(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葉佳維(兼葉日標之繼承人)、葉佳銘(兼葉日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完整」之設定契約書(請 勿缺頁)。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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