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日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激活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 蓋印之大章並非債權人之大章,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 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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