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33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333,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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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真如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餘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
二、查債務人林真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 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03,040 元,尚不足必要生活費用494,4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償總額611,28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 收入外,僅有友邦人壽保險單解約價值509元之保險單一 紙,此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函文一紙、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車牌號碼0000-00之廢機動車量讓渡切結書影本一紙、國



豐當舖通知車牌號碼0000-00流當存證信函影本一紙在卷 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擔任法德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會計,其預估平均月收入 為30,000元,尚較其105年6至8月平均實領薪資29,251元 為高,堪認屬實,又依聲請人所檢附之資料,其每月必要 支出項目包含分擔房租9,000元、水費250元、瓦斯費600 元、電費1,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800元、通 訊費700元、雜費500元、勞健保費750元,共計20,600元 ,均屬生活上所必需,尚屬合理,並將收入扣除上開必要 支出後,提出90.32%用以清償債務【計算式:30,000- 20,600=9,400;8,490÷9,400=90.32%】,可認已盡力 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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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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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11,280元 │
│2.總清償比例:7.306%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49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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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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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42元 │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93元 │
│0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38元 │
│0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42元 │
│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475元 │
│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70元 │
│0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95元 │
│0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50元 │
│0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33元 │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84元 │
│1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45元 │
│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71元 │
│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41元 │
│1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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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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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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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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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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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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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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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德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