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67號
PTDV,106,司票,56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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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李南屏
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載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WG0000000
  、WG0000000 )三紙之相對人,並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若欲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
  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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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