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暮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進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呂進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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