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法定代理人 林子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鄧柏瑞即鄧先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統一編號:000000
00)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並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
司之大、小章。(如原陳報聲請人名稱或法定代理人有誤者
,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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