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兆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張兆弦之請求權依據、請求給付
新臺幣(下同)65,500元之計算式(與催告存證信函所載65
,000元不符),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承租契約
、收據明細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租車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兆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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