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6年度,4號
ILDA,106,行執,4,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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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債 務 人 林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此 於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規定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聲請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林坤 煌對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股份,有其106年6月 29日冬鄉民字第1060012630號函可參。上開寶祥實業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之6,亦有 債權人106年7月10日冬鄉民字第1060013364號函覆資料在卷 可參,非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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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