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司行執字,106年度,13號
SLDA,106,司行執,13,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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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行執字第13號
債 權 人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代 表 人 徐宜君
債 務 人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鳳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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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