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湘瑩
兼法定代理 鄭進丁
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梅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錦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瑛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湘瑩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進丁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梅淑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錦幸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瑛慧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