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19號
SLDV,106,司促,9619,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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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湘瑩
兼法定代理 鄭進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梅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錦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瑛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湘瑩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進丁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梅淑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錦幸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瑛慧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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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