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121號
IPCA,104,行專訴,121,2017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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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蕭興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洪聖濠律師
陳孚竹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日本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121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編號第093108125NO1號『新穎微生物株副乾酪乳桿菌GMNL-32及其治療過敏相關疾病之用途』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為請求項2 至10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編號第093108125NO1號『新穎微生物株副乾酪乳桿菌GMNL-32及其治療過敏相關疾病之用途』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為請求項2 至10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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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