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5年度,3號
ULDM,105,智訴,3,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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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青潭



被   告 孫于婷



被   告 陳裕雄



被   告 尤朝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 、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 調查證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定有明文。且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 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 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二、經查本件營業秘密案件,涉及我國專利,因其內容包括專業 知識與技術領域,為使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而有指定技術審



查官必要,經依法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集富擔任本件之 技術審查官,爰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審判程序及需求, 命王集富擔任本件之技術審查官,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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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