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983號
TPDV,106,司票,7983,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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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妡法頤國際有限公司陳峻榮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
  查,相對人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峻榮業於民國
  106年4月26日死亡,已不能行使董事長職權,依上開說明,
  請查報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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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