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姿妡、法頤國際有限公司、陳峻榮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
查,相對人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峻榮業於民國
106年4月26日死亡,已不能行使董事長職權,依上開說明,
請查報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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