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823號
TPDV,106,司催,823,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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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許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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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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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付款地│受款人│利息約定│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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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鈺琦興業有限│94年4月13日 │未 載│12,276,000元│臺北市│大眾國│自到期日│
│ │公司、陳福來│ │ │ │信義區│際租賃│起按年息│
│ │、蔡錦春、賴│ │ │ │ │股份有│百分之二│
│ │綉足、盧丕燕│ │ │ │ │限公司│十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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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源芳交通有限│94年9月20日 │未 載│9,585,000元 │臺北市│大眾國│自到期日│
│ │公司、張瑞鎮│ │ │ │信義區│際租賃│起按年息│
│ │、葉健志 │ │ │ │ │股份有│百分之二│
│ │ │ │ │ │ │限公司│十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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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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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