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沈銘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時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究以沈時華為相對人?抑以宸葳影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 對人?並陳明各依何法律關係主張?且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並 提出釋明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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