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99號
TPDV,106,司促,9899,2017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時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究以沈時華為相對人?抑以宸葳影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
  對人?並陳明各依何法律關係主張?且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並
  提出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宸葳影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