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12號
TPDV,106,司促,9612,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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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 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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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