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41號
TPDV,106,司促,9041,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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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民國106年5
  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
  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
  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6年5月2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給付106年5月1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次
  按,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
  請狀未記載對林新建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是該聲請有疑義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06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逾期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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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