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相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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