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343號
TPDV,106,司促,10343,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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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錦標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878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3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錦標  │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98781 │     │月26日起  │      │900元整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
  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
  約金900元整。
  三、相對人自民國92年12月4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25日止結
  帳共計新臺幣118,30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8,781元、
  利息13,222元、違約金6,3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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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