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181號
TPDV,106,司促,10181,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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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心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戴君翰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戴君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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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