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 對 人 何建達
債 務 人 何景富即何文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瑞權即何文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美誼即何文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淑宜即何文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景富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何 瑞權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何美誼即何文卿之繼承人、 何淑宜即何文卿之繼承人,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何文卿(已歿)於94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9月 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5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148,8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 於99年7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 人何建達,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現欠餘額 暨往來明細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及 被繼承人何文卿、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為證,本 件相對人何建達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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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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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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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 │光華 │ │393 │ 98.2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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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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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 │臺中市太平區光│住家用 │1層:47.03 │ │ 全部 │
│ │ │華段393地號 │加強磚造 │2層:47.03 │ │ │
│ │ ├───────┤共2層 │合計:94.06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大│ │ │ │ │
│ │ │興十九街12巷3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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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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